纪检工作

水生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范责任制的实施和管理,促使领导干部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廉政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国科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我所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管理部门负责人,重点实验室主任和研究中心主任,学科组长,工程中心负责人。

第三条 党委、行政领导班子对全所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行政领导班子正职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纪检监察部门对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负直接责任;各部门(含管理部门,重点实验室主任,研究中心,学科组,工程中心)负责人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成立以党委书记为组长,所领导、职代会主席、党政综合办主任和纪委委员为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考核。

第五条 所领导的廉政责任

1、对所管辖范围的廉政建设负责。把廉政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廉政工作领导,组织检查督促,保证各项制度、规定落到实处;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严格干部廉政管理,坚持原则,严肃执纪;指导开展廉政教育。

2、每年至少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听取专题汇报,分析工作形势,研究提出进一步加强惩防体系建设、领导干部和科研骨干廉洁自律的具体措施。每年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要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列入自查的重要内容。

3、对自身的廉洁自律负责。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带头廉洁自律,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反对奢侈浪费;自觉遵守各项廉政法规、制度,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条 部门领导的廉政责任

1、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行政纪律,带头奉公守法,遵守各项廉政规定,遵守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组织本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廉政学习和教育,监督检查各项廉政措施的落实。

2、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充分发扬民主,增加工作透明度,坚持按规定办事。

3、注意从源头上做好预防工作,加强监督管理,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应及时如实上报。积极支持和配合所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开展工作。

第七条 监督检查

1、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监督领导干部廉政责任的落实。如发现领导干部责任范围内的人员有不廉洁问题或分管部门有不廉洁问题,除按规定对当事人或涉及的部门进行处理外,还应向所党政领导班子报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正。

2、建立廉政工作汇报制度。每年所属各部门要以书面形式向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汇报一次本部门的廉政工作情况;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第八条 考核与奖惩

1、所各级领导干部履行廉政责任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的工作绩效纳入个人年度考核体系,同时作为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考核工作可结合年度考核、干部考核进行,也可专项进行。

领导干部要将个人廉洁自律情况纳入述职的重要内容,坚持在述职的同时述廉。

2、领导干部履行廉政责任的情况将作为衡量部门和领导干部个人政绩、评优评先、晋级晋职和选拔任用的一项重要依据。

3、若有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和《中国科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将按照《中国科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五章责任追究的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领导干部廉政责任以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形式实施,由党委书记、所长与所属各部门负责人签订。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所党委于2009年12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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